鉴定标准电子版(测试版)

各省份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参考意见 一、各省参考意见发布情况 1、河南省公安机关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参考意见(2016年12月15日) 2、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若干指导意见(2015年12月31日) 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疑难条款解析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17年7月13日 黑司鉴协发[2017]2号】 4、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试行)》的通知(2019年7月24日 鄂司鉴协[2019]1号)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的通知( 苏公通〔2017〕384号  2017年9月4日) 6、陕西省法医学会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 陕社法(2018)1号 7、浙江省公安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研讨的会议纪要(第一期2014.03.24;第二期2014.07.25;第三期2015.01.14) 二、鉴定原则等问题的理解和适用 1-河南: 1.标准至上。《标准》是强制性的,需要严格遵守,不得突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下简称《释义》)是《标准》对标准条款的进一步阐明,是《标准》对相关问题的公议结果,是理解和适用《标准》的重要参考。 2.界定从紧。对于病历资料没有明确或请相关专家会诊也不能进一步确定的损伤,一律不能作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当遇到名词、概念、诊断等学术界定的争议时,一律以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医学院校教科书为准,教科书上没有的,以最新出版的权威本专业专著为准。对于条文,如果没有必要,绝不作学术上的涵义扩展。 3.责任均衡。对于标准没有规定、释义没有说明、本指导性意见没有涉及的具体问题,应通过一定范围内鉴定人员共同讨论决定。对于专业性很强(比如放射学),客观指标很弱(比如伤病关系等)的问题,及时邀请临床相关专家会诊出具会诊意见。 4.禁止类推。凡《标准》中没有规定,即使该损伤与《标准》规定的其他损伤程度相像,也不能以类推方式比照相关标准评定损伤程度。 2-福建 1.标准至上。《标准》是强制性的,需要严格遵守,不得突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是《标准》对标准条款的进一步阐明,是《标准》对相关问题的公议结果,是理解和适用《标准》的重要参考。 2.疑伤从无。对于病历资料没有明确、事后通过走访经治医生或请相关专家会诊也不能进一步确定的损伤,一律不能作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 3.共同决定。对于标准没有规定、释义没有说明、本指导性意见没有涉及的具体问题,应通过一定范围内鉴定人员共同讨论决定。 4.罗列性标准不比照。与罗列性标准中类似而《标准》中没有明确的损伤,不应简单根据《标准》6.4的规定进行比照鉴定。如单纯眶内壁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不能通过比照鉴定为轻伤二级。罗列性标准是指在标准的一个条款中罗列了两个以上同类的损伤,如:5.1.3e、5.1.3f、5.2.4o等。 3-黑龙江 1.对案件鉴定中诊断模糊、临床专家意见不一致甚至相反难以取舍或伤情在临界状态时,要把握“宁轻勿重、就低不就高”原则。 2.鉴定时机:个案鉴定时,需遵照4.2.1、 4.2.2 及4.2.3 三个条款综合考虑,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轻微伤需要在被鉴定人损伤消失前做出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轻微损害存在的除外;轻伤以观察、检测后果为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伤后3-6个月);重伤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的损伤,要尽量在一年内完成鉴定。 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对于过度医疗、医疗过失或被鉴定人消极治疗、造作伤等因素造成损害后果明显加重的,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后果评定损伤程度。医源性扩创是临床诊断和治疗的必须,应计入损伤长度;如果不是必须,就不应计入损伤长度。 4-湖北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则中第6.10款: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其中腓浅神经应该为腓深神经,系书写标准时笔误。 2.对标准中有关定义、术语存在争议时,以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教科书为准。 3.标准中“须手术治疗的”,是指具有手术指征,并行手术治疗的。具体可参照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教科书、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临床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共识或专业参考书确认。鉴定时对手术指征、手术方式等存在争议的,应聘请原医疗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临床医学专家进行评估。 4.标准中轻伤以上条款的骨折,不包括骨折线未达到髓腔或板障的骨质砍(刺)痕、骨皮质翘起、皱褶,也不包括单纯的鼻颌缝分离。 5.引用标准条款,一律采用“数字.数字.数字空格小写字母)”的书写形式,如5.1.2c),其后不再加“条”、“款”等字符。 5-江苏省 1.对标准中有关术语、定义有争议的,以最新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的教科书为准。 2.对同一个体遭受多人致伤的,应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可以对特定的损伤提出鉴定意见。 3.标准中涉及“须手术治疗的”,是指有手术指征,并行手术治疗的,手术名称可参照最新版《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一至四级的手术分类。鉴定时对手术指征、手术方式等存在争议的,应当聘请原医疗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临床医学专家进行评估。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不因医疗效果良好而减轻,亦不因医疗失误而加重。需要进行医疗介入因素评估的,应当聘请原医疗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临床医学专家进行。 4.轻微伤原则上在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如体表损伤已经消失,但有病历及来源可靠的照片、影像学检查等客观资料的,可以进行评定;没有客观依据的,不予评定。未达到轻微伤的,均表述为“不构成轻微伤”。 5.标准中轻伤以上条款的骨折,不包括未达到髓腔或板障的骨质砍(刺)痕、骨皮质翘起,也不包括单纯的鼻颌缝分离。 6.损伤致皮肤永久性缺损或缺损皮肤经植皮成活的,按照皮肤缺损相关条款评定;植皮区最大直径可以累计入条状瘢痕长度评定;遗留瘢痕的取皮区计入瘢痕总长度或面积评定。 7.颈前部范围包括颈前三角区、胸锁乳突肌区和后方的颈外侧区。胸锁乳突肌内缘,下颌骨下缘与前正中线之间的区域,构成颈前三角区。项部(颈后部)皮肤创口瘢痕参照体表损伤相关条款评定。 8.确因临床治疗需要清创、扩创形成的创口或瘢痕计入创口或者瘢痕的总长度内。 9.明确为一次损伤形成的连续的创口或瘢痕(如弧形、交叉、分支、星芒状等),应当分段测量累加长度,按照单个创口或瘢痕计算评定损伤程度。 10.休克的鉴定参考附录B.8.7休克分度,并结合损伤基础、失血量、血液成分检验结果、临床表现及输血、补液等纠正休克的治疗措施综合评定。 11.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相近条款评定,评定时应从严把握。 12.附则6.17“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该条中的“同类损伤”是指创口和瘢痕,“累加”指简单相加,“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指两个部位以上相互独立的同类损伤。 13.引用标准条款,一律采用“数字.数字.数字+小写字母”的书写形式。 6-陕西省 1.对标准中有关术语、定义存在争议的,以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本教科书为准。 2.标准中涉及“须手术治疗的”,是指有手术指征,并 行手术治疗的。鉴定时对手术指征、手术方式等存在争议的,应当聘请原医疗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临床医学专家进行评估。对于术前手术指征不明确、手术过程中无主要阳性发现的,不适用“须手术治疗的”相关条款。 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不因医疗效果良好而减轻,亦不因医疗失误而加重。需要对医疗介入因素进行评估的,应当聘请原医疗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临床医学专家进行。 4.轻微伤原则上在损伤消失前做出评定。如体表损伤已经消失的,应当提供来源可靠的医学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评定;没有客观依据的,不予评定。未达到轻微伤的,表述为“不构成轻微伤”。 5.标准中轻伤以上条款的骨折,不包括未达到髓腔或板障的骨质砍(刺)痕、骨皮质翘起。 6.损伤致皮肤永久性缺损或缺损皮肤经植皮成活的,按照皮肤缺损相关条款评定;植皮区最大直径可以累计入条状瘢痕长度评定。 7.颈前部范围包括颈前三角区、胸锁乳突肌区和后方的颈外侧区。胸锁乳突肌内缘,下颌骨下缘与前正中线之间的区域,构成颈前三角区。项部(颈后部)皮肤创口瘢痕参照体表损伤相关条款评定。 8.伴有肌腱、血管、神经损伤确有扩创治疗必要的,因医疗行为形成的创口或瘢痕计入创口或瘢痕的总长度。 9.休克的鉴定参考附录B.8.7休克分度,并结合损伤基础、失血量、血液成分检验结果、临床表现及输血、补液等纠正休克的治疗措施综合评定。 10.引用标准条款,采用“数字.数字.数字+小写字母”的书写形式。 7-浙江省 1.引用标准条款,一律采用“数字.数字.数字+小写字母”的书写形式。 2.鉴定可参考公安刑事侦查局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对释义理解产生歧义的,由省公、检、法法医鉴定部门会商。 3.轻微损伤出具鉴定文书的,应严格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损伤程度评定,不构成轻微伤的可表述为“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三、颅脑损伤 1-河南省 1.关于颅脑外伤后手术问题:颅脑外伤后虽未出现脑受压或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但因符合临床手术指征而手术的(钻孔引流除外),考虑到开颅手术本身对人体具有相当程度的伤害,且其客观后果等同开放性颅骨骨折,故应比照5.1.2b鉴定为重伤二级。此鉴定需要通过查阅病历资料或走访医生来确证符合何种临床手术指征方可鉴定。 2.关于颅骨骨折问题。颅骨骨折需要累及板障方可鉴定为轻伤二级。 3、脑受压神经症状与体征的理解问题。(症状与体征种类《释义》有罗列):原则上症状与体征必须同时出现;一过性症状与体征不能作为评定重伤的依据;症状与体征的消失或缓解必须是治疗的结果;症状与体征必须有病理学基础。 2-福建省 1.关于颅脑创伤后手术问题 (1)颅脑创伤虽未出现脑受压或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但因符合临床手术指征而手术的(钻孔引流除外),考虑到开颅手术本身对人体具有相当程度的伤害,且其客观后果等同开放性颅骨骨折,故应比照5.1.2b鉴定为重伤二级。此鉴定需要通过查阅病历资料或走访医生来确证符合何种临床手术指征方可鉴定。 根据《中国颅脑创伤外科手术指南》,颅脑创伤手术指征如下:第一,急性硬膜外血肿手术指征:①急性硬膜外血肿>30ml,颞部>20ml,需立刻开颅手术清除血肿;②急性硬膜外血肿<30m1,颞部<20ml,最大厚度<15mm,中线移位<5mm,GCS评分>8分,没有脑局灶损害症状和体征的病人可保守治疗,但必须住院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行头部CT动态观察血肿变化,一旦出现临床意识改变、高颅压症状、甚至瞳孔变化或CT血肿增大,都应该立刻行开颅血肿清除手术。第二,急性硬膜下血肿手术指征:①急性硬膜下血肿>30ml、颞部>20ml、血肿厚度>10mm,或中线移位>5mm的病人,需立刻采用手术清除血肿;②急性硬膜下血肿<30ml、颞部<20ml、血肿最大厚度<10mm,中线移位<5mm、GCS评分<9分的急性硬膜下血肿病人,可以先行非手术治疗。如果出现伤后进行性意识障碍,GCS评分下降>2分,应该立刻采用外科手术治疗;③对于具有颅内压监测技术的医院,GCS评分<8分的重型颅脑创伤合并颅内出血的病人都应行颅内压监测。第三,急性脑内血肿和脑挫裂伤手术指征:①对于急性脑实质损伤(脑内血肿、脑挫裂伤)的病人,如果出现进行性意识障碍和神经功能损害,药物无法控制高颅压,CT出现明显占位效应,应该立刻行外科手术治疗;②额颞顶叶挫裂伤体积>20ml,中线移位>5mm,伴基底池受压,应该立刻行外科手术治疗;③急性脑实质损伤病人,通过脱水等药物治疗后颅内压≥25mmHg,脑灌注压≤65mmHg,应该行外科手术治疗;④急性脑实质损伤(脑内血肿、脑挫裂伤)病人无意识改变和神经损害表现,药物能有效控制高颅压,CT未显示明显占位效应,可在严密观察意识和瞳孔等病情变化下,继续药物保守治疗。第四,急性后颅窝血肿手术指征:①后颅窝血肿>10ml、CT扫描有占位效应(第四脑室的变形、移位或闭塞,基底池受压或消失,梗阻性脑积水),应立即行外科手术治疗;②后颅窝血肿10mm、单侧血肿导致中线移位>10mm;③无临床症状和体征、CT或MRI扫描显示单侧或双侧硬膜下血肿厚度1.0cm;②闭合性凹陷性骨折位于脑功能区、压迫导致神经功能障碍;③开放性凹陷性骨折;④闭合性凹陷性颅骨骨折压迫静脉窦导致血液回流、出现高颅压病人;⑤凹陷性颅骨骨折位于静脉窦未影响血液回流、无高颅压病人不宜手术。 (2)硬膜外、硬膜下血肿或颅内出血达到临床手术指征要求出血量的一半以上,后续影像学检查确定出血量不断增加,即使未达到手术指征要求的出血量而进行了手术,应比照5.1.2h鉴定为重伤二级。 2.关于额窦骨折问题。确定额窦后壁存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按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 3.关于颅骨骨折问题。颅骨骨折需要深及板障方可鉴定为轻伤二级。 4.关于筛板骨折问题。确定筛板骨折,可以依据颅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3-黑龙江省 1.(5.1.2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重伤二级) 硬脑膜破裂须手术治疗。 2.(5.1.2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重伤二级)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而未实施者;颅骨凹陷性骨折凹陷深度明显>1.0cm,符合颅骨整复手术指征,病历未记载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者,视为“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适用本条款。 不符合颅骨整复手术指征而实施了手术治疗的,不适用本条款。 3.(5.1.2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重伤二级)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损伤,遗留有面瘫(如一侧眼睑闭合不全);颅底骨折伴听神经损伤,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4.(5.1.2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重伤二级) 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临床表现差异大,原则上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症状与体征明显、出现脑受压或颅压升高症状与体征,CT片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广泛,符合本条款。 一过性症状与体征不能作为评定重伤的依据。如CT片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局限并在较短时间内吸收、虽有脑膜刺激征而无脑受压或颅压升高体征、症状与体征持续时间较短即痊愈者,不适用本条款。 5.(5.1.2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重伤二级) 无明显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记载的颅内出血,如出血量大于30毫升伴中线明显移位或出血量40毫升以上伴中线移位,可视为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适用本条款。 少量颅内出血,影像学显示无明显脑受压,即使有一过性症状和体征,未达到手术指征而实施手术治疗者,不适用本条款。 6.(5.1.3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轻伤一级) 本条款的头皮是指头部皮肤。发际线是面部到发根间的界线。头皮与面部的分界原则上以发际线确定,对于发际线后退者,可参照“三分法”比例确定其正常发际线的位置,即:额部发际线到眉弓下缘的距离与眉弓下缘到鼻底线及鼻底线到下颌下缘之间的距离。 头皮是覆盖于颅盖骨表面生长毛发的软组织,与项部分界线为后发际。 7.(5.1.4 d)颅骨骨折(轻伤二级) 本标准中的颅骨骨折指内外板均骨折。 4-湖北省 1头皮损伤 1.1损伤致头发脱落且较多,发根外露。 如果确有肿胀、出血点等外伤指征的,比照头皮擦伤、挫伤鉴定。 1.2损伤致头发脱落后不再生长,局部缺失。 如果伴头皮缺损、头皮撕脱,则按照相关条款判定;没有头皮撕脱或缺损,单纯头发脱落不能生长,原则上不能比照头皮缺损面积判定。 1.3帽状腱膜下血肿的计算 通过CT或MRI确定帽状腱膜下血肿,可直接测量血肿面积或用CT、MRI计算面积。应注意损伤不同时期的血肿变化。 2颅脑损伤 2.1颅骨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颅内血肿须手术治疗:对临床上已行手术治疗,但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者,不鉴定为重伤二级时须有充分依据。 2.2颅骨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未经手术治疗恢复的,以鉴定为轻伤一级为宜。 2.3单纯颅骨砍(刺)痕为轻微伤;颅骨外板骨折累及板障应依据5.1.4d)鉴定为轻伤二级;5.1.4d)中的颅骨骨折包含颅底骨折,但需要影像学检查等临床确凿依据。额窦前壁单纯线性骨折不应按照5.1.4d)评定为轻伤二级。不能确诊的骨折原则上不予以认定。 2.4外伤性脑梗死的鉴定 外伤性脑梗死可见于颅脑损伤、颈部损伤及失血性休克等,鉴定时应分析伤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外伤史、发病时间、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包括血管造影)、有无既往疾患、年龄及血生化等指标综合分析。 2.5脑受压体征/神经症状与体征 症状与体征必须同时出现;症状与体征的缓解或消失必须是经过治疗的结果;症状与体征必须有损伤基础。 仅有单一症状或/和体征则需慎重,如病历中仅有颈项强直(+),或仅有肌力4级,不宜鉴定为重伤二级。 2.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仅有头痛、头晕和脑膜刺激征,但不伴较长时间意识障碍、未危及生命的,不宜鉴定为重伤二级。 5-江苏省 1.颅脑损伤致颅内出血手术治疗的,原则上比照5.1.2h评定为重伤二级。 2.颅骨凹陷性骨折指颅骨全层骨折,并向颅内凹陷。额窦前壁的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按照5.1.4d评定为轻伤二级。 3.(5.1.4d)颅骨骨折指达到板障的骨折。 6-陕西省 1.颅脑损伤致颅内出血,临床上未出现明显脑受压的症状和体征,但行开颅手术治疗的(不包括钻孔引流),参照5.1.2h评定。 2.颅骨凹陷性骨折指颅骨全层骨折,并向颅内凹陷。 3.标准5.1.4d颅骨骨折指累及板障的骨折。额窦前壁的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参照5.1.4d评定。 7-浙江省 1.颅脑损伤致颅内出血、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硬膜下积液行开颅手术治疗的,参照5.1.2h评定。 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须影像学证据支持。 3.(5.1.4d)颅骨骨折指达到板障的骨折。 4.头皮缺损与瓣状创或者缺损头皮再植成活的,参照5.1.4b以缺损面积评定。 三、面部损伤 1-河南省 1.关于面部创口鉴定时机问题。初次鉴定时为已缝合创口,按照创口长度评定,如果鉴定时为瘢痕,根据瘢痕长度鉴定。重新鉴定时如果创口已为愈合瘢痕,则需参考初次鉴定时的创口或瘢痕长度。 2.关于鼓膜穿孔的问题。 首次鉴定:必须符合所受外伤相一致的外伤性鼓膜穿孔。必须有病历、耳内窥镜检查照片,必要时检查声导抗、纯音听阈、颞骨CT。 复查:首次复查确定中耳感染为本次外伤所致继发感染,导致穿孔6周鼓膜不能自行愈合者,适用5.3.4a;鼓膜瘢痕基础上再穿孔,外伤只具有一定程度的参与,穿孔6周鼓膜不能自行愈合者,降级评定;鼓膜穿孔的生长愈合要符合自然规律,伤后多日又出现的出血、感染或发现有人为干预等其他因素而导致6周不愈合,不宜评定为轻伤二级。 3.牙齿本身存在牙周疾病,外伤后脱落的问题。 原有牙齿及牙周组织存在疾病,要考虑疾病的严重程度。原有牙齿及牙周组织无明显疾病,牙根和牙槽骨结合紧密,可直接援引相应标准条款鉴定;牙周病严重,牙槽骨普遍疏松,未伤牙也存在Ⅱ~Ⅲ度松动,该情况下,只说明伤病关系,不评定损伤程度;其余程度的牙周病,可降级评定损伤程度。 外伤后Ⅱ度以下松动拔除的,不计算为外伤性牙齿脱落。 4.关于耳廓损伤问题。耳廓离断再植成功的,只能按耳廓缺损进行鉴定,不能根据再植手术后的创口长度进行鉴定。耳廓缺损情况下,可测量缺损面积和耳廓前后创口累计长度,并以两者中较重的评定损伤程度。 5.关于眶壁骨折问题。 两眼眶共有八个眶壁,除两侧眶内壁均骨折外,任何两壁以上骨折均属轻伤一级;除眶内壁外,其他任何一眶壁骨折,属轻伤二级;仅存在一侧或两侧眶内壁骨折构成轻微伤;眶内壁骨折造成功能障碍的,按相应条款评定损伤程度。 6.“口唇全层裂伤”包括口唇贯通伤,创口骑跨唇红的,唇红按皮肤计算。 2-福建省 1.关于面部创口鉴定时机问题。鉴定时为已缝合创口,根据创口长度鉴定;鉴定时为瘢痕,根据瘢痕长度鉴定;鉴定时为未缝合的裂创,待3个月后根据瘢痕长度鉴定。 2.关于瘢痕宽度问题。对于5.2.2a中所指条状瘢痕,要求宽度在2mm以上。 3.关于鼓膜穿孔迁延不愈的问题。外伤性鼓膜穿孔因感染导致6周不能愈合,除非有证据证明感染系故意造成,否则应适用5.3.4a鉴定。外伤性鼓膜穿孔在6周的观察期内,应要求被鉴定人在伤后2至3周间至少到鉴定机构或医院复检一次。 4.牙齿本身存在牙周疾病,外伤后脱落的,应适用共同决定原则,由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讨论决定。 5.关于耳廓损伤问题。耳廓完全离断的,应按耳廓缺损进行鉴定,耳廓缺损面积未达轻伤要求的,不能根据再植的创口长度进行鉴定。耳廓前后创口可以累加。 6.关于双侧眶内侧壁骨折问题。双侧眶内侧壁骨折不能根据5.2.3g鉴定为轻伤一级,应鉴定为两个轻微伤。 7.关于鼻前棘骨折。鼻前棘骨折不能根据5.2.4t鉴定为轻伤二级。 3-黑龙江省 1.(5.2.2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重伤二级) “条状瘢痕”是指宽度在2mm以上,明显突出或凹陷皮肤瘢痕;“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需满足“单条长度5.0cm以上、两条以上累计7.5cm以上”位于中心区。若颜面部条状瘢痕累计长度超过20cm(部分瘢痕位于中心区域)者,适用本条款。 2、5.2.2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重伤二级) 是指手术治疗无法改善。 3、5.2.2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重伤二级) 牙齿脱落包括Ⅲ度以上松动无法保留的,无法保留法医难以判断时,以病历记载和实际发生情况具体分析;根管治疗后牙齿质地变脆易碎,受外力后较正常牙齿容易发生折断,鉴定中要视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4、5.2.3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轻伤一级) 皮肤缺损植皮区周长,比照创口或瘢痕长度 。 5、5.2.3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轻伤一级) 是指眼眶四壁中只要有两处不同眶壁的骨折即符合本条款,如一侧眶内壁骨折合并同侧眶下壁骨折或一侧眶内壁骨折合并对侧眶下壁骨折等。 注:国人眼球突出度正常均值为12-14mm,两眼差不超过2mm。 6、5.2.4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轻伤二级) 口唇全层裂创须同时累及皮肤、皮下组织、肌肉以及粘膜;唇红是口唇皮肤与粘膜的移行部位,本条款中的“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不包括唇红部位损伤的创口长度。 7、5.2.4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轻伤二级) 是指单侧或双侧除眶内壁外的其余三壁只要有同一壁的骨折即符合本条款,如单侧或双侧眶下壁骨折。 8、5.2.5 d)眶内壁骨折(轻微伤) 是指单侧或者双侧眶内壁骨折无论损伤类型和数量,均适用本条款。 眶内壁骨折CT片显示眼肌嵌顿或眼球后退不明显、临床检查无复视或眼球运动受限,即使实施手术治疗,亦符合本条款。 9、5.3  听器听力损伤 听力障碍的鉴定原则 : (1)了解案情及病史:受力部位,损伤机制;伤前听力情况;损伤当时的耳部症状及体征。 (2)客观检查证实损伤确实存在。如:摄颞骨薄层CT扫描,明确中耳或者内耳损伤,排除疾病或者畸形,必要时进行内耳MRI检查。 (3)确定听力损失程度。 (4)分析听力障碍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如为直接因果关系,可直接引用本标准相关条款。对于不能确定损伤与听力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不宜直接引用本标准进行损伤程度评定。 (5)鉴定时限:一般在伤后90日进行鉴定。 10、5.4.3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轻伤一级) “经治疗难以控制”是指经抗青光眼手术治疗(如小梁切除术、虹膜根切术)等,不包括前房穿刺术的治疗。 11、5.4.4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轻伤二级) “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是指积血量多、吸收慢,伴眼压升高,经药物治疗后5-7日不能控制,或出现凝血块不能自行消散、吸收,需行手术治疗的,包括前房冲洗术及凝血块清除术。 “房角后退、睫状体脱离”的认定须有UBM/眼前节OCT结果证实。 “晶体脱位”含晶体的全脱位和半脱位。 12、5.4.4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轻伤二级) 本条款所指“外伤性青光眼”不包括各种外伤因素引起的一过性眼压增高。 13、5.4.4d)斜视;复视(轻伤二级) 不包括各种眼外伤因素引起单眼复视。 4-湖北省 1、面部瘢痕 1.1面部瘢痕 长度或者面积之一达到规定,即可依据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1.2面部同时存在条状与块状瘢痕 须分别计算条、块状瘢痕的面积之和、或者长径之和,其中之一达到相应条款规定的程度,即可依据该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1.2面部色素较深的擦伤、划痕所致的面部色素改变持续时间较长,是否构成轻伤,应以在受伤180天后鉴定为宜。 1.4面颊部的穿透创必须是皮肤创口与口腔内粘膜层破损口相通,伤口贯穿口腔侧壁肌层,不能简单以皮肤创口与对应部位的口腔内损伤存在认定为穿透创;穿透创的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必须大于1cm以上。 2.口腔损伤 2.1唇损伤 标准中5.2.4c)所指的口唇全层裂创,须同时累及皮肤、唇红及口腔粘膜;单纯唇红贯穿不符合5.2.4c)规定,依据5.2.5i)规定,鉴定为轻微伤。 2.2牙损伤 2.2.1牙脱落包括牙齿三度松动无法保留须拔除的。 2.2.2牙损伤应根据外力大小、年龄、有无牙龈萎缩及程度、有无牙槽骨疏松、吸收及程度等,综合分析伤病关系后鉴定。需行牙齿X线片和(或)CT检查辅助判断。 2.3颞颌关节脱位 不属于肢体大关节,不能依据肢体大关节脱位条款鉴定为轻伤二级;后遗功能障碍时(如张口受限等),应依据其他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3.耳部损伤 3.1耳根部创口或瘢痕应参照耳廓损伤标准鉴定损伤程度。 3.2耳廓挫伤应参照《标准》第5.2.5c)中“面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 3.3外伤性鼓膜穿孔 6周内经手术修补愈合,或不能确定为6周不愈合,鉴定为轻微伤;注意伤病关系鉴别,直接、间接外力所致鼓膜穿孔的鉴别。 4.眼部损伤 4.1眶壁骨折 4.1.1双侧眶内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4.1.2双眼八个眶壁中,有两处不同眶壁的骨折(两侧眶内壁骨折除外),鉴定为轻伤一级。 4.2瞳孔问题 5.4.4c)规定,“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为轻伤二级,以下情况也适用本条款: (1)瞳孔完全失去正常形态特征,不论瞳孔散大还是缩小,适用本条款。 (2)瞳孔呈不规则性散大,长径达到0.6cm以上者适用本条款。 5-江苏省 1.适用5.2.2a时应注意“条状瘢痕”要求单条至少有5.0cm位于中心区,以两条以上累计评定的,至少7.5cm位于中心区。适用5.2.2b时应注意单块瘢痕至少有3.0cm2位于中心区,以两块以上累计评定的,至少5.0cm2位于中心区。 2.涉及一次形成包含面部的跨部位连续单条创口或瘢痕,其中面部创口或瘢痕长度超过3.0cm,且对容貌有明显影响的,可测量单条创口或瘢痕位于头皮、颈部和面部的长度,分别除以同等级标准相关条款规定的数值,然后相加,若相加后大于或等于1,按照5.2.4a评定为轻伤二级。 3.5.2.4c口唇全层裂创须同时累及皮肤、唇红及口腔粘膜。 4.牙齿脱落包括Ⅲ度以上松动无法保留拔除的。 5.单侧或双侧眶内壁骨折不论损伤类型(线性、粉碎)和数量,均评定为轻微伤;除眶内壁外的其余三壁只要有任意一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5.2.4f的“单纯眶内壁骨折”的“单纯”是指仅存在眶内壁骨折的情况;双眼八个眶壁中只要有两处不同眶壁的骨折(两侧眶内壁骨折除外),评定为轻伤一级。 6.外伤性鼓膜穿孔后6周内行修补手术治愈的,或无证据证明6周不能自行愈合的,定轻微伤。 7.伤前一眼矫正视力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伤后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伤前一眼矫正视力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伤后矫正视力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的,适用5.4.4f。 6-陕西省 1.牙齿脱落包括Ⅲ度以上松动无法保留拔除的。 2.原有断齿或已暴露髓腔的坏齿脱落、外伤后松动拔除的均不计算在内。原有较重牙周病(牙槽骨明显吸收)的牙齿脱落,按伤病关系评定。 3.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内行修补手术治愈的,或无证据证明6周不能自行愈合的,定轻微伤。 7-浙江省 1.轻伤二级以上条文所称的“牙齿脱落”,原有断齿或已暴露髓腔的坏齿脱落、外伤后松动拔除的均不计算在内。原有较重牙周病(牙槽骨明显吸收的)的牙齿脱落,按伤病关系评定。 2.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以6周后最早一次检查结果定;因感染致6周不愈合的,适用5.3.4a。 3.鼻中隔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单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两处以上骨折,参照5.2.4o评定。 4.单纯眶内壁骨折是指眼眶内壁骨折无功能影响或无须手术治疗,预后未遗留功能障碍。5.2.3g包括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 5.原则上不单纯以眼球内陷定伤,眼眶骨折致眼球明显凹陷行手术整复的,按术后测量结果评定。 6.(5.4.4a关于外伤性玻璃体积血的认定,须结合眼部损伤、症状、临床检查、损伤机理等方面,从严把握。 7.鼓膜再生膜或存在钙化斑的鼓膜穿孔,按伤病关系评定。 8口唇全层裂创须同时累及皮肤(唇红)及口腔粘膜。 四、颈部损伤 1-河南省 1.颈部大血管问题。 “颈部大血管”仅出现在重伤一级条款中,应指能危及生命的颈部大血管破裂。颈部大血管特指颈总动脉。对于颈内动脉、颈外动脉和椎动脉等可依据相应标准进行鉴定。如:血管损伤造成血栓形成,可依据第5.5.2 g)条、第5.5.3 e)条等进行鉴定;因失血问题可参照是否引起休克进行鉴定。 2-福建省 条款5.5.3a、5.5.4a和5.5.4b中的“颈前部”是指“颈前三角区”,而“颈前三角区”应为解剖学上的“颈前区+胸锁乳突肌区 3-黑龙江省 5.5.2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重伤二级) 颈外动脉血栓形成,管腔狭窄(50%以上),比照该条款。 5.5.3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轻伤一级) 颈内静脉血栓形成管腔狭窄(50%以上),颈外静脉闭锁,适用本条款。 4-湖北省 1.颈部损伤标准中皮肤(体表)的损伤是指颈前部,不包含颈后部(项部),项部皮肤损伤可参照躯干部皮肤损伤标准鉴定。 2.颈部大血管 “颈部大血管”仅出现在重伤一级条款中,应指危及生命的颈部大血管破裂,特指颈总动脉。对于颈内动脉、颈外动脉和椎动脉可依据相应标准鉴定。 5-江苏省 6-陕西省 7-浙江省 颈部除颈总动脉之外的大血管破裂,按失血性休克程度对照相关条文评定。 项部(亦称颈后部、颈后三角区)皮肤创口瘢痕参照躯干部轻伤以上相关条文鉴定;未达轻伤的,依据5.5.5a定。 五、胸腹部 1-河南省 1.该部位的“手术治疗”是指用于修补脏器、清除坏死组织或积血等治疗性手术,包括微创手术。但不包括探查术、引流术等。探查术有阳性发现的,根据阳性发现鉴定,没有阳性发现的,不能根据手术本身进行鉴定。 2.关于肋骨骨折 ⑴一根肋骨粉碎性骨折根据5.6.4b鉴定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⑵肋骨骨折需要存在骨皮质中断,没有骨皮质中断的骨皮质凹陷、骨挫伤等不能认为是肋骨骨折;如果不能确认骨皮质中断,可在2-6周后重新检查,出现骨痂则认定为骨折。 3.关于扩创问题。根据《释义》因临床治疗需要进行扩创的,以扩创后创口或瘢痕长度确定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需要把握以下几点:⑴要求原来就存在创口,原来不存在创口,因骨折内固定、剖腹探查等医疗需要形成的手术创口不能认为是扩创创口,以原发性损伤评定;(2)临床探查、清创所必须的。根据扩创创口长度进行鉴定的,要通过查阅病历资料或走访经治医生来确定扩创是必须的。 2-福建省 1.关于微创手术:微创手术有阳性发现的,根据阳性发现鉴定,微创手术没有阳性发现的,不能根据手术本身进行鉴定。 2.关于创伤性湿肺。创伤性湿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3.关于肋骨骨折 (1)肋骨粉碎性骨折根据5.6.4b鉴定为轻伤二级。 (2)肋骨骨折需要存在骨皮质中断,没有骨皮质中断的骨皮质凹陷、骨挫伤等不能认为是肋骨骨折;如果不能确诊为骨挫伤或骨皮质凹陷,又无法明确存在骨皮质中断,待2周后重新检查,出现骨痂则认定为骨折。 4.关于扩创问题。 根据扩创的长度进行鉴定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要求原来就存在创口,原来不存在创口,因骨折内固定、剖腹探查等医疗需要形成的手术创口不能认为是扩创创口;(2)与原创口相连或相交,另行切开的手术切口不能认为是扩创创口;(3)临床探查、清创所必须的;(4)自原创口的一个创角开始向一个方向扩展创口并与原创口形成钝角的,按单条创口长度计算;自原创口的一个创角开始向一个方向扩展创口并与原创口形成锐角(含90°角)的按创口累计长度计算;自原创口的一个创角开始向两个方向扩展创口的,按创口累计长度计算;自原创口创缘开始扩展创口的,按创口累计长度计算。根据扩创创口长度进行鉴定的,要通过查阅病历资料或走访经治医生来确定扩创是必须的。 3-黑龙江省 1.(5.6.3 c)肋骨骨折6处以上(轻伤一级) 肋骨骨折包括不完全骨折。 肋骨的粉碎性骨折,若存在两条骨折线贯穿肋骨两侧骨皮质时,可视同为肋骨两处骨折。 2.(5.6.4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轻伤二级) 因胸部损伤致单纯性胸腔积液(影像学仅见少量积液),无确切证据证明是胸腔积血,不适用本条款。 4-湖北省 1.肋骨2处以上骨折 肋骨骨折包括完全性和不全性骨折,确认2处以上骨折,即可鉴定为轻伤二级。 2.胸腔大血管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内膜撕裂形成动脉夹层行内隔绝术,依照5.6.2j)评定为重伤二级,但应注意伤病关系鉴别。 3.腹部损伤 肾动脉、肠系膜上下动脉等损伤,不能依据腹腔大血管条款鉴定。 4.直肠肛管损伤 直肠肛管挫裂伤经治疗后,无肛门狭窄或大便失禁的,参照5.8.4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5-江苏省 1.胸腔大血管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内膜撕裂形成夹层行内隔绝术,适用5.6.2j。 2.肋骨骨折不包括皮质连续性未见破坏的肋骨挫伤、皮质凹陷。一根肋骨粉碎性骨折适用5.6.4b。 6-陕西省 1.肋骨骨折不包括皮质连续性未见破坏的肋骨挫伤、 皮质凹陷(临床上常以肋骨骨折的诊断出现)、肋软骨骨折。一根肋骨粉碎性骨折适用5.6.4b。 2.胸腔大血管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内膜撕裂形成夹层行内隔绝术,适用5.6.2j。 7-浙江省 1.轻伤二级以上条文所指的肋骨骨折不包括皮质连续性未见破坏的肋骨挫伤、皮肤凹陷。 一根肋骨粉碎性骨折适用5.6.4b。 2.标准及释义、请示答复中所提到的手术包括胸腹腔脏器破裂或组织坏死行腔镜等微创手术,不包括清创缝合、碎骨片清除、钻孔引流等手术。 3.胸腔大血管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内膜撕裂形成夹层行隔绝术,适用5.6.2j。 六、四肢 1-河南省 1.关于韧带断裂和(或)半月板破裂。大关节韧带断裂包括部分断裂,半月板破裂只要确诊即可作为鉴定依据。 2.关于骨骺分离和骺板断裂。骨骺分离和骺板断裂均指四肢长骨的骨骺。此处四肢长骨特指肱骨、尺骨、桡骨、股骨、胫骨和腓骨。 3.关于骨皮质砍(刺)痕。骨皮质砍(刺)痕的界定应把握以下几个要件:⑴从损伤程度把握,应仅损伤骨皮质,未进入骨髓腔;⑵从致伤方式把握,应为锐器砍、刺形成;⑶从损伤形态把握,应为“痕”的形式,任何出现骨碎片、骨劈裂情况,均不应考虑为“痕”;⑷从损伤后果把握,应对功能没有任何影响。 4.关于掌骨完全性骨折。掌骨完全性骨折是指骨折线横行贯穿整个掌骨骨干的骨折,掌骨两端的骨折如掌骨基底部骨折累及关节面1/2以上,可适用5.10.4d鉴定。 5.关于四肢神经损伤。确定存在四肢重要神经损伤即可根据5.9.4b鉴定为轻伤二级,无需考虑是否影响功能;四肢非重要神经损伤根据对功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鉴定;四肢非开放性损伤未经手术确证伤及神经的,不能单纯根据肌电图的检查结果确定神经损伤是否存在及损伤程度,要结合相关检查、对功能的影响等综合判断。 6.关于肢体大关节脱位。肢体大关节脱位包括关节的半脱位,但要排除习惯性脱位。 7.条款5.10.4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应理解为: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或者两节指骨线形骨折。 2-福建省 1.关于韧带断裂和/或半月板破裂。大关节韧带断裂包括部分断裂,半月板破裂只要确诊即可作为鉴定依据。 2.关于骨骺分离和骺板断裂。骨骺分离和骺板断裂均指四肢长骨的骨骺。此处四肢长骨特指肱骨、尺骨、桡骨、股骨、胫骨和腓骨。 3.关于骨皮质砍(刺)痕。骨皮质砍(刺)痕的界定应把握以下几个要件:(1)从损伤程度把握,应仅损伤骨皮质,未进入骨髓腔;(2)从致伤方式把握,应为锐器砍、刺形成;(3)从损伤形态把握,应为“痕”的形式,任何出现骨碎片、骨劈裂情况,均不应考虑为“痕”;(4)从损伤后果把握,应对功能没有任何影响。 4.关于掌骨完全性骨折。掌骨完全性骨折是指骨折线横行贯穿整个掌骨骨干的骨折,掌骨两端的骨折如掌骨基底部骨折累及关节面1/2以上,可适用5.10.4d鉴定。 5.关于四肢神经损伤。确定存在四肢重要神经损伤即可根据5.9.4b鉴定为轻伤二级,无需考虑是否影响功能;四肢非重要神经损伤根据对功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鉴定;四肢非开放性损伤未经手术确证伤及神经的,不能单纯根据肌电图的检查结果确定神经损伤是否存在及损伤程度,要结合MR检查、对功能的影响等综合判断。对于肌电图检查结果,必要时需走访专业人员咨询。 6.关于肢体大关节脱位。肢体大关节脱位包括关节的半脱位 。 7.关于四肢长骨两处以上骨折。5.9.3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中“两处以上骨折”包括四肢长骨任意两根各一处骨折。 8.条款5.10.4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应理解为: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或者两节指骨线形骨折。 9.条款5.9.4j、5.9.4k和5.10.4c中的趾骨、跖骨、指骨等均指同一足、同一手。 3-黑龙江省 1.(5.9.4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轻伤二级 ) 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包括髌韧带断裂。 2.(5.10.2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重伤二级) 手功能缺损的复合计算:手部受到损伤时,常常同时存在结构缺失、感觉障碍、运动障碍等多方面问题,计算手功能时按照国际标准,一手缺失、感觉功能、运动功能的总缺失不应超过100%。一手功能障碍可利用公式AB复合法计算,不能直接相加。即:该手最终功能丧失AB复合值=A+[B×(100-A)]÷100。 手指运动失能分为背伸失能(E)、屈曲失能(F)与关节强直(A)。关节运动完全丧失用A表示。A=E+F。 本标准中的手感觉功能丧失仅涉及一手感觉功能完全丧失,对于手感觉功能部分丧失,目前临床医学尚无客观方法确定其丧失的百分比,建议不予考虑。 3.(5.10.4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轻伤二级) 是指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两节指骨线性骨折不受此限制。 4.(5.10.4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轻伤二级) 含月骨骨折(出现无菌性坏死);涉及到掌骨头或基底的掌骨纵行或斜行骨折,如骨折线超过掌骨头或基底1/2以上可认为是完全骨折,适用本条款。 掌骨不完全骨折,无手术指征者,不适用本条款。 四肢长骨骨折同理。 4-湖北省 L.横突是椎骨的组成部分,骨折应依据5.9.4d)鉴定为轻伤二级;横突撕脱性骨折鉴定为轻微伤。骶椎脱位应依据5.9.4d)鉴定为轻伤二级;尾椎骨折应依据5.9.4d)鉴定为轻伤二级。 2.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根据外力大小、合并损伤(如椎体骨折、滑脱等)、年龄、有无退行性变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时须慎重。 3.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是指横突、棘突或椎弓任一部位三处以上骨折,或合计有三处以上骨折,即符合5.9.3b)规定。 4.四肢长骨任意两根各一处骨折,适用5.9.3e)。 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包括部分断裂,适用5.9.4e)。 6.一手离断、缺失应依据第5.10.2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鉴定为重伤二级。一手部分缺失,视缺失部位及程度,依据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7.损伤程度关节功能评定 7.1损伤程度关节功能评定,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采用查表法计算(测量时应按照关节被动活动角度检测记录)。 7.2关节活动度测量,必要时可采用三维技术辅助测量。 7.3考虑到膝关节同一屈伸活动相互重叠,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方法与其他关节略有不同,即根据关节屈曲与伸展运动活动度查表得出相应功能丧失程度,再求和即为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当二者之和大于100%时,以100%计算。 8.1手指功能丧失评定 手缺失功能评定《适用指南》中有具体计算方法,但手指结构完整,需计算手指功能的,尚无具体计算方法,建议尽量不用单纯手指功能丧失评定损伤程度。 8.2手指各关节功能的计算应参照健侧手指功能作为对照,无对照的情况下应按照统计学最高值计算;手指的屈伸功能都应该计算,得出的数据乘以参考系数为该手指的功能实际状况。 5-江苏省 1.(5.9.3b中“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指横突、棘突或椎弓合计有三处以上骨折。 2.四肢长骨任意两根各一处骨折,适用5.9.3e。 3.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包括部分断裂,适用5.9.4e。  4.(5.10.3b须一手拇指离断或缺失累及末节指骨。  5.(5.10.4c理解为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或者两节指骨线性骨折。 6-陕西省 1.标准5.9.3b中“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指横突、棘突或椎弓合计有三处以上骨折。 2.四肢长骨任意两根各一处骨折,适用5.9.3e。 3.标准5.10.4c理解为: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或者两节指骨线性骨折。 7-浙江省 1.(5.9.3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中“两处以上骨折”包括四肢长骨任意两根各一处骨折。 2. 1节指骨线形骨折伴1处掌骨不完全性骨折,或2节以上掌骨不完全性骨折,适用5.10.4c。 3.掌骨完全性骨折位于关节面的,适用5.10.4d时,骨折须达到关节面1/2以上。 4.(5.2.3i内眦韧带的断裂包括部分断裂;认定内眦韧带断裂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中之一:1、术中明确存在断裂;2、影像学明确诊断;3、出现内眦韧带断裂后的形态学改变或功能障碍。 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包括部分断裂,肢体大关节关节腔外伤性积血行关节镜手术治疗,适用5.9.4e。 6.四肢大关节损伤致关节积血、积液或关节囊开放性损伤,行手术(包括关节腔镜手术,不包括穿刺引流术)治疗的,根据附则6.2比照5.9.4e评定。 7.(5.10.4c的理解,应为: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或者两节指骨线形骨折。 七、其他 1-河南省 1.关于失血性休克。失血性休克的鉴定不能仅根据一次或两次血压、脉搏、呼吸的测量数据,应把严格握以下几点:⑴需存在造成大出血的损伤病理基础;⑵出现失血性休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⑶经针对性治疗如输液、输血后血压回升。 2.关于一次形成的跨部位连续创口。可以按《释义》中的“系数相加”法进行鉴定。 3.关于轻微伤鉴定时机。轻微伤最好在损伤消失前进行鉴定;损伤消失后,如果有客观证据证明损伤的存在,如病历记载、影像学资料、自行或派出所拍摄的有明确拍摄时间的照片等,通过这些资料可以明确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的,可作为鉴定的参考依据,但病历记载的挫伤面积大小、创口的长度等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2-福建省 1.关于失血性休克。失血性休克的鉴定不能仅根据一次或两次血压、脉搏、呼吸的测量数据,应把严格握以下几点:(1)需存在造成大出血的损伤病理基础;(2)出现失血性休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3)经针对性治疗如输液、输血后血压回升。 2.关于深部组织异物存留。手术无法清除或清除会造成更大损伤的可以认为是5.12.4j规定的情形。此种情形需走访经治医生了解情况并形成笔录或工作记录存档。 3.关于跨部位创口。单条跨部位创口根据6.17规定进行鉴定,不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的“系数相加”法进行鉴定。 4.关于轻微伤鉴定时机。轻微伤最好在损伤消失前进行鉴定;损伤消失后,如果有客观证据证明损伤的存在,如病历记载、影像学资料、自行或派出所拍摄的有明确拍摄时间的照片等,通过这些资料可以明确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的,可作为鉴定的参考依据,但病历记载的挫伤面积大小、创口的长度等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3-黑龙江省 1.(5.11.2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轻伤一级) 取皮区不作损伤程度评定。 2.(5.12.4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轻伤二级) 异物存留深部组织内,不宜手术摘除的。 3.附则6.5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利用影像学证实盲管创长度的方法,我省目前尚未有成熟的技术,鉴定中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盲管创的长度方可认定;贯通创创道长度测量应是在自然体位状态下,测量贯通创创道的最大长度。 4.附则6.13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单纯隆鼻假体损坏,手术更换或者修复者,不适用本条款。 5.附则6.17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特指体表软组织创口长度或者瘢痕长度的累加。 4-湖北省 1.外伤性难免流产 1.1外伤性难免流产应严格把握认定标准,重点须确认妊娠,确认流产;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能鉴定为轻伤,但须说明不能认定外伤性难免流产的原因。 1.2生化妊娠:又称亚临床流产,指精卵虽然结合,但未在子官着床或未成功着床。早孕试纸检测弱阳性;B超不能见官内孕囊;血HCG值上升,但较正常妊娠者低;一般不超过50天自然流产。故不能依据生化妊娠鉴定损伤程度。 2.创口长度测量 2.1创口测量关键在于找出创口和划伤的交界点。该交界点有时既不是缝针处,也不是损伤起点,故两种测量方法都可能出现问题。 2.2实际鉴定工作中,损伤当时能确定创口长度,直接评定损伤程度;创口长度难以确定或者接近关键数值影响结论的,可待瘢痕形成后,通过测量瘢痕长度鉴定。 2.3临界、跨平面创口或瘢痕,可行3D测量辅助判断。 3.创道测量 体表贯通创的创道长度可计为创口长度,应分别测量创道长度和入、出创口并累计长度,以累计长度作为鉴定数据。 4.休克鉴定 4.1休克程度认定应参照附录B.8.7休克分度,结合损伤基础、失血量、血液成分检验结果、输血或(和)补液量、休克纠正时间等综合认定。 4.2鉴定资料不足或临床病历记载不完整,须坚持从轻原则。 5.轻微伤鉴定 5.1原则上在损伤消失前做出鉴定。 5.2体表损伤已经消失,但有病历或(和)来源可靠的照片、影像学检查等客观资料,可以鉴定;没有客观依据的,不予鉴定。 5.3未达到轻微伤标准规定,表述为“不构成轻微伤”。 6.一次损伤形成的创口或瘢痕鉴定 明确为一次损伤形成的连续的创口或瘢痕,如弧形、交叉、分支、星芒状等,应当分段测量、累加长度,按照单个创口或瘢癜痕鉴定损伤程度。 7.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7.1标准5.12.4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是指有相应外伤史,影像学检查确认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但不能经手术取出者;经手术取出者,不能依据此条鉴定为轻伤二级。 7.2异物存留累及重要脏器,如须开颅、开胸、开腹时,可依据相应条款鉴定。 8.创、瘢痕、色素改变、面部器官缺失测量方法 8.1创、瘢痕、色素改变、面部器官缺失测量方法可以应用《适用指南》中推荐的方法,如几何图形法、坐标法、计算机软件辅助测量法、测量工具法等。 8.2创、瘢痕、色素改变、面部器官缺失等测量,可采用三维扫描技术辅助测量。 9.创道测量 创道及创道愈合后遗留软组织内瘢痕的测量,可采用超声检查和磁共振检查技术测量长度。 10.身体各处的骨折认定应有客观损伤基础及影像学具体表现,不能单纯以临床诊断或报告进行鉴定,临床鉴定人应认真阅片加以确认;对于各种骨折特别是常见的肋骨骨折,脊柱的骨折、脱位、膨出等应区别于陈旧性病变。 11.身体各处皮肤软组织的损伤应按照标准的定义进行表述。皮肤挫伤是以钝器作用造成以皮内或/皮下及软组织微小血管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 12.各种物理化学损伤、有害物质的损伤导致的身体内外器官的损害,以损伤造成的身体机能、器官的病损为认定依据;对于损伤标准未明确界定的损伤程度鉴定以刑法规定的轻重伤定义进行鉴定。 13.鉴定意见应以人体损伤程度最重的级别表述。 5-江苏省 6-陕西省 标准条款中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答复的(如眶壁骨折适用,骑跨创口或瘢痕计算),应遵照执行。 7-浙江省 1.未成年人体表损伤数值按受伤时的年龄对照相应的年龄段进行计算。 2.肢体植皮区按皮肤缺损评定;植皮区最大直径可以累计入条状疤痕长度评定;取皮区不作损伤程度评定。 3.机械性窒息所致并发症,无明确条文的,可参照溺水评定。 4.对于攻击他人时造成的自身损伤(攻击性损伤),不作损伤程度评定,必要时可作损伤机制分析。 5.休克的鉴定必须符合损伤基础、失血量、临床表现、出血等纠正休克的治疗措施综合评定。 6.因医疗形成的创口瘢痕不计入创口或者瘢痕的总长度内。                    7.附则6.18的理解,应为:未满6岁的应按50﹪计算,满6岁未满10岁的按60﹪计算,满10岁未满14岁的按80﹪计算。 8.(5.12.4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指异物深达肌层或关节腔内,不宜手术摘除的。 9.骑跨创口或瘢痕,按附则6.17执行。